2013年11月27日 星期三

缺席出庭高院頒令退休司長首人 許仕仁破產停每月8 萬長俸

【明報專訊】前政務司長許仕仁(圖)自捲入貪污案後,文件倉相繼被多名債主入稟追債,早前更被率先發起「追債行動」的東亞銀行申請破產,許仕仁一直採取不回應態度,昨被高院頒下破產令,成為首名破產的退休司長級官員。根據條例,當局將暫停向許仕仁發放每月8 萬元長俸,估計4 年破產期,許仕仁合共失去逾384 萬元。但有律師指出,若許仕仁獲家人接濟,生活基本上可以「沒甚改變」。律師:若獲接濟生活可不變律師梁永鏗解釋,許仕仁破產後,基本上無權自行處理任何財產,破產受託人將接管並點算他所有資產,找出所有債權人後,再按照欠債比例分配還債。與此同時,破產受託人亦會與許仕仁「傾�未來生活」,包括衣食住行等各方面的花費;除了基本生活費,許仕仁將不能進行任何被視為「大使」的行為,銀行戶口亦將被凍結,不能使用信用卡,出入境亦須預先通知受託人。梁續稱,許仕仁過往的帳目亦會被檢視,一旦發現有大額交易或不尋常資產轉移,例如率先還款給相熟債主等,破產受託人可按照半年至5 年的追溯期,將該些款項取回再重新分配。根據資料,許仕仁於2003 年、55歲時離任積金局,估計已領取一筆最少480 萬元的公務員退休金,每月長俸逾8 萬元。針對已領取的退休金,梁永鏗說,即使已用作購買物業等亦須申報,甚至可被要求變賣兌現還款。但梁亦說,被頒令破產對部分人來說可能是巨變,但對於有富裕背景或獲家人接濟的人來說, 「生活可以沒甚改變」(見另稿)。名下無物業離岸公司租屋許仕仁與同樣曾是公務員的太太羅美美在港沒有物業資產,現時在跑馬地學談花園的住所也是租住。根據許在2006 年向政府提交的利益申報,他以德福企業有限公司名義租用單位。根據公司註冊處資料,德福企業的董事為羅美美,許仕仁於2008 年前亦是董事之存倉。該公司的單一大股東是巴哈馬註冊公司Top Quality Enterprises Ltd., 按許仕仁2006 年申報,他和羅美美各持有Top Quality 50%股份,兩人俱為董事。06 年申報又披露,許仕仁以公司持有一輛汽車,並聘請一名司機。東亞追債料涉5000 萬元東亞今年4 月入稟,向許仕仁追討兩筆透支貸款及兩張信用卡欠款,據悉金額達5000 萬至6000 萬元,由於許一直拖欠還款,同年9月東亞申請許破產,案件昨第二度提訊,但許仍無出庭亦沒派代表,東亞指截至周二許仍拖欠款項,而相關誓章已妥善送遞予許,聆案官遂頒令許破產,並須支付訟費。東亞代表律師拒絕透露確實欠債金額,但指利息會持續計算。至於許仕仁涉串謀新地聯席主席郭炳聯、郭炳江等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等罪的刑事案,將於下月3日預審,審訊明年5 月展開,據悉許仕仁將由大律師蔡維邦代表。雖然許仕仁正式破產,但可能如一般訴訟人士,早已向律師行預繳款項,以供訴訟使用,或可由親友協助支付訟費;破產人士亦應符合資格申請法援,故應無礙訴訟。惟若破產管理署發現訴訟所需費用低於已存入律師行的備用款項,便有權申請把部分款項用於還款,甚至可就聘請律師等訴訟環節提出意見。【案件編號:HCB6852/13】破產後生活影響Q&AQ 可否繼續出任海外公司董事?A 根據公司條例,破產人士不得擔任任何公司的董事,除非得到法院許可Q 香港以外的資產會否被受託人變現?A 會Q 可否去旅行?A 可以,但不能以其資產和收入支付旅行開支Q 可否租住豪宅?A 不可以,除非簽租約及繳付租金者並非其本人Q 可否買樓或車?A 不可以Q 可否乘搭的士?A 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否則破產人不應該乘搭的士資料來源:破產管理署、大律師陸偉雄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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