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7日 星期四

選手在闖關節目中受傷 簽了免責協議 主辦方仍“全賠”

當下,儲存倉電視台主辦闖關等娛樂性、競技性節目非常流行。如果在此過程中選手受傷,電視台能不能以雙方簽訂了"免責協議"而不承擔責任?近日,青羊法院審結了一起受到各界關注的選手參與某電視闖關娛樂節目引發的健康權糾紛案,法院一審依法認定參賽選手鄒某與被告當地某電視台簽訂的免責協議無效,判決電視台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賠償各種損失共計178533.39元。法官表示,簽訂免責協議並不能使主辦方"免責",為每位參賽選手投保,這樣才能最大限度較好地降低和化解責任風險。《快樂翻一番》闖關節目是某電視台文化旅遊頻道主辦的大型趣味競技互動欄目。2011年8月10日,鄒某在參賽前,與組織方簽訂免責協議:認同賽道的安全性,自願承擔一切風險;出現傷亡,不向對方提出任何索賠等。當日,鄒某在參加該節目沖關時,從高處跳下致右小腿受傷,經診斷為右側脛、腓骨遠端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及相應部位神經、肌腱(肉)損傷等,後在案件審理中由被告申請進行司法鑒定認定為十級傷殘,後續治療需8000至9000元。法官在迷你倉最平理中查明,節目主辦方為保障安全或增加沖關難度,存在改變賽道設施的情況,鄒某受傷的第五關所使用的地墊是將以前的硬海綿更換為軟海綿。鄒某認為,電視台作為節目的組織者、製作人,應對參賽選手承擔安全保障義務,故訴請電視台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33萬余元。而電視台則辯稱,雙方簽訂有免責協議,且選手受傷系過關時未掌握好鬆手時機、速度過快,使其傾斜跌倒在圓台上所致,故自己不應為受傷擔責。法院一審認為,被告電視台雖與鄒某簽有免責協議,但依照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而且我國《合同法》也規定,合同中關於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該案中的電視台作為群�性活動的組織者,未能保證其賽道設施的安全性,致使原告受傷致殘,應對鄒某受傷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故經依法核定相關損失,依法作出上述判決。王鑫 本報記者 晨迪迷你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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