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1日 星期三

父親扭送吸毒兒子進派出所 要求對其從重處罰

  29歲的男子廖某勇長期吸毒並不務正業,迷你倉曾因犯盜竊罪入獄服刑。刑滿釋放後因沒錢購買毒品竟然將"黑手"伸進自家,盜竊了姐姐的手機。父親得知後,親手將不孝兒扭送至派出所,並強烈要求追究兒子的刑事責任並從重處罰。近日,羅城�佬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廖某勇犯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對被告人廖某勇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50元予以收繳,上繳國庫。  2013年4月8日18時許,被告人廖某勇在羅城縣黃金鎮前進街自己家中,進入其姐廖某菊的房間內,趁無人之機,將廖某菊放在床頭充電的一部白色三星牌手機盜走。後被告人廖某勇將盜得的手機以150元抵押給他人,並將所得贓款150元用于生活開支。同月9日,被告人廖某勇將盜得的手機贖回歸還廖某菊。同月10日17時許,被告人廖某勇被其父親廖某強扭送至黃金鎮派儲存倉所。經羅城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的手機價值為896元。  被告人廖某勇的家屬還提供了一份關於強烈要求公安機關對廖某勇進行刑事處罰的申請書,因廖某勇長期吸毒,刑滿釋放後沒有悔改,繼續偷東西,因此其一家人強烈要求從重處罰他。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廖某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896元,因其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此次盜竊數額可確定為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廖某勇犯盜竊罪成立,且被盜的近親屬要求對其嚴懲,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廖某勇原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在刑罰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廖某勇歸案後基本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且已將所盜財物歸還被害人,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迷你倉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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