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8日 星期二
轉基因食品標識能否更加細化
轉基因食品是否存在潛在的健康風險以及環境風險一直為人們所熱議,迷你倉基於社會公�對轉基因食品潛在風險的擔憂,聯合國和世界大多數國家政府均要求對轉基因食品建立標識制度。早在2001年5月,國務院就出台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明文規定國家對農業轉基因生物實行標識制度。此外,衛生部《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規定,食品產品(包括原料及其加工的食品)中含有基因修飾有機體或/和表達產物的,要標注"轉基因某某食品"或"以轉基因某某食品為原料"。然而,轉基因食品的標識狀況卻不容樂觀,相當數量的生產企業沒有對轉基因食品或者以轉基因農業產品為原料的加工食品進行標識。即便進行標識,也是以相對小號字體標印于非顯著位置。究其原因,一是食品生產企業擔憂消費者不願意購買轉基因食品;二是由於轉基因食品的不規範標識亂象,導致食品生產企業有時難以準確判斷其所用原料是否為轉基因產品。有效完善轉基因食品標識制度,並加以貫徹落實,是維護消費者對轉基因食品知情權和選擇權的關鍵。首先,應考慮修改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在更高級別的法律中,明文確立轉基因食品強制標識制度。具體明確轉基因食品安全責任和商品標識責任均在轉基因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同時轉基因食品標識監管部門也應及時更新需要標識的轉基因食品目錄,使其與轉基因食品生產self storage營許可部門的備案目錄保持一致。其次,從需要標注的轉基因食品標識的內容和形式來講,不僅要在食品包裝的顯著位置明確標識出來,還應標注轉基因食品的含量、來源和原材料種類等內容,同時要在食品銷售價簽上明確予以指示,從而解決轉基因食品生產經營信息不對稱的問題,起到保護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的作用。再次,考慮由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制定轉基因食品標識的臨界值,實現由"定性標識"到"定量標識"的轉變。由於轉基因食品的普遍存在,微量的轉基因食品原料很難被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檢測出來。從國外相關實踐來看,對轉基因食品實行"定量標識"制度已經成為趨勢,即超過一定比例的轉基因食品才強制要求標識。根據相關研究成果確定轉基因食品的強制標識最低比例,能夠有效解決轉基因食品標識困難和監管困難的問題。最後,明確轉基因食品的統一監管主體。根據現有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轉基因食品標識監管中存在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及質檢部門等多頭執法的現象,不利於轉基因食品標識制度的貫徹落實。因此,應當依據權責明確的原則,將轉基因食品標識的監管權力劃歸為一個部門行使,並賦予其特定的行政處罰權,即給予違反轉基因食品標識制度的生產經營企業罰款、吊銷營業執照或一定期限內不得進入食品生產經營行業等處罰,從而保障轉基因食品標識制度的有力落實。迷利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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