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4日 星期六

薄熙來庭審實錄10

問:薄熙來說的「幫幫你」是什麼意思?答:薄熙來說話都是非常含蓄的,迷你倉我和瓜爹說話都是心照不宣的,說話不用說的太明白,王正剛其實就是有一筆錢要給我和薄熙來,我們都非常清楚。瓜爹說,王正剛可以幫幫我的忙,給我一筆錢,我就很清楚瓜爹的意思了,就是王正剛要拿些錢給我。因為我和王正剛之間之前沒有任何經濟往來,他平白無故不會給我錢,他來找我也是瓜爹跟我說的,我之所以敢收王正剛的錢,就是因為他做事非常穩重,不會出事。問:你接�說?答:後來王正剛到我瀋陽的家裡找到我,他跟我說,領導(薄熙來)讓我來找你,給你一筆錢,王正剛還說,他現在負責的一項工程,有筆工程費陰差陽錯富餘出很多,有500萬元,給誰都一樣,知道我已經關閉律所了,不再有收入,把這筆錢給我,問我怎麼收下,說薄熙來知道,問我是否找個公司先打過去。由於這事是薄熙來讓辦的,我就欣然同意了,我告訴他直接找北京某律師事務所主任趙某某,我告訴他趙某某知道怎麼辦這件事。其實這個事情很簡單,瓜爹告訴我王正剛來找我,我讓王正剛去找趙某某,趙某某就把這500萬元收下了。問:趙某某是怎麼辦的?答:我告訴趙某某,王正剛會去找他,讓他把王正剛給的這500萬元收下,具體如何操作,讓他和王正剛商量。趙某某按我說的去找的王正剛,他跟王正剛在這之前就認識,是我介紹他們認識的。趙某某為人非常可靠,和薄熙來是小學同學,關係非常好,我在律所的資產都由他幫我進行管理,我用錢的時候就找他拿,我對趙某某很放心。問:王正剛把錢給你以後,你給瓜爹說這件事了嗎?答:我對薄熙來說, 「王正剛找我了,事情已經辦好了,王正剛給的錢收下了,交給趙某某保管了」。這種事情沒有必要說得太清楚。我和薄熙來都是非常嚴謹的人,薄熙來為人非常厚道,對人也非常嚴厲,他不是一個隨便收人家錢的人,之所以收王正剛的錢,是因為王正剛做人也非常正派,和我們的交往在這之前沒有金錢上的往來,所以我們才認可他的。這樣逐漸他就和我們走的比較親近了。親近了往往就放鬆了警惕,導致收了他這筆錢,犯了無法彌補的錯誤。我很清楚這是什麼性質的問題,對薄熙來意味�什麼。問:王正剛交給趙某某的那筆錢是給誰的?答:不是給趙某某的,也不是給趙某某所在的某律師事務所,就是給我的錢。這500萬元放在趙某某那,我很放心,他是替我保管,我的錢有一部分在他那,他是我的管帳先生。問:王正剛給你的這500萬元是什麼錢?答:簡單一點說,就是王正剛拿了一筆富餘出的工程款的錢,給了我,但具體是哪的錢,我不知道,是薄熙來讓他給我的,王正剛和薄熙來非常清楚這是什麼錢。我收了不該收的錢,但都是基於對王正剛的信任,覺得收王正剛的錢不會出事,我和薄熙來不是誰的錢都收,我收錢都是收走得比較近的人的錢。沒想到還是出事了。9、公訴人向法庭播放證人薄谷開來於2013年8月10日所作證言的同步錄音錄像時段,在錄像中薄谷開來明確表明其原有證言完全屬實,進一步說明其作證的客觀性。10、公訴人出示證人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主任趙某某的證言,趙某某在偵查階段有2份證言,證明薄谷開來安排趙某某與王正剛聯繫接收500萬元並替薄谷開來保管的事實。下面公訴人宣讀趙某某於2012年11月20日的證言節錄:2000年左右,我隨開來在大連的一家酒店吃午餐,當時除了我和谷開來以外,還有幾個大連市裡的幹部,開來專門把王正剛介紹給我,說王正剛是大連市的規劃局長, 「領導」(指薄熙來)對他十分器重。2002年3、4月份的一天,開來讓我和王正剛聯繫一下,說: 「有一個關於一筆業務收入的事,你找王正剛聯繫一下」,開來的意思是讓我找王正剛聯繫如何轉款並保管這筆錢。我和王正剛通過電話約好在大連中山區的一家咖啡廳(名字現在想不起來了)見面。見面後王正剛問了我一些某律所的情況,問我是否能經常見到「大領導」(指薄熙來),還和我說薄熙來對他有恩,沒有薄熙來就沒有他的今天,要報恩之類的話。後來王正剛和我說: 「大領導工作很辛苦,孩子又在國外,家裡開銷大。我有一個朋友做了一個工程,現在有一筆工程款500萬元轉給你們所。」我問了他朋友的情況,王正剛告訴我叫「嚴某某」,並給了我嚴某某的聯繫電話,讓我和嚴某某直接聯繫。事後,我和嚴某某取得了聯繫,嚴某某對我說: 「我做了一個工程,王正剛有一筆工程款500萬元,要通過我這轉給你。」我感覺錢數不少,需要向谷開來匯報一下。之後我告訴嚴某某說: 「我回去考慮考慮再和你聯繫。」然後我給谷開來打電話把我和王正剛、嚴某某見面的情況包括金額都告訴了她,谷開來說: 「你處理好就行了,錢由你替我保管。」當時我向她建議說這筆錢數額不小,為了安全起見,不直接打到某律所,先打到我朋友的公司帳戶上,谷開來同意了。以前,很多人都傳言我是薄家的管家,我其實就扮演了這樣的角色,除了這500萬元,我還用同樣的方式替薄家保管過錢。11、公訴人出示證人原重慶市委辦公廳幹部、薄熙來秘書車某於2012年11月20日所作的證言。該證言證明薄熙來向薄谷開來說過王正剛是自己人,印證了薄谷開來的證言。下面,公訴人宣讀該份證言節錄:我記得是在2001年或2002年上半年,有一次在瀋陽友誼賓館8號樓的院子裡,薄熙來、薄谷開來夫婦和王正剛一起散步的時候,我聽到薄熙來對薄谷開來說了一句:正剛是自己人。因為當時沒讓我陪他們一起散步,我就遠遠的聽到了這麼一句話,為什麼要說這句話我也不知道。他們之間別的交往我就不知道了。12、公訴人出示證人時任大連市市長李某某於2012年11月14日所作的證言;證人時任大連市財政局局長閏某某於2012年11月14日所作的證言。二人的證言內容一致,均證實:工程所在單位沒有給大連市政府返回過任何款項。13、公訴人出示被告人薄熙來的供述、親筆供詞及自書材料,薄熙來在偵查階段2份親筆供詞、在審查起訴階段有1份供述。證明薄熙來聽王正剛關於500萬元的匯報,安排薄谷開來與王正剛商量的事實經過。公訴人宣讀薄熙來2013年4月2日的親筆供詞。2002年上半年,王正剛到我瀋陽的辦公室,講工程已做完,上邊又撥來500萬元,……建議把這500萬元補貼正在國外讀書和陪讀的谷開來母子。我拒絕了他。以後王正剛又來找我,講了些該款不好處理的理由,並提出如果我忙,他想找谷開來商量一下。當時我缺乏警覺,放鬆了要求,同意王正剛去找谷開來商量,開了口子,成為後來此款進入谷開來律師所帳戶的主要原因。王與谷商量後,我也沒去追問,放任了此事。這是十來年前的事,情況記不清了。此款已進入我妻子相關的帳戶,造成了公款私用,這中間,王正剛找過我,我又給谷開來打過電話,責無旁貸,我願認可檢察機關經分析確認後的調查結果,同時為此承擔法律責任。對此事的發生,我很慚愧,很懊悔。審判長:被告人對公訴人出示的上述證據是否有異議?被告人:首先,公訴人提到如果沒有我的安排這筆錢500萬元怎麼能夠進入薄家或進入谷開來掌握的帳戶,我認為任何一個重大複雜的案件都不是這麼簡單的一個關係,都需要認真地客觀地來分析案情的本身。該工程由薄熙來直接負責沒錯,但是在這個工程實際上還沒有啟動我就已經離開了大連市政府就任遼寧省省長,這個工程的啟動,上邊有關單位的預算請款都是我到了省政府以後才發生的事情,這個工程,可以說從啟動到完成的全程我都不在大連。再有,說王正剛的筆錄和問答基本一致,我覺得如果一會兒有時間可以至少挑出七八處明顯的自相矛盾的地方。審判長:在質證王正剛證言時本庭已聽清你的意見。被告人:你讓我簡述,我是按照公訴人起訴我的內容講的。審判長:可以繼續發表意見。被告人:剛才公訴人提到王正剛找李某某,李某某當時就說既然是涉密工程我也就不多問了,隨後就簽的字,這是李某某的證詞,這個證詞本身就說明王正剛剛才的說法是不真實的,王正剛剛才說他沒有與李某某提到涉密工程,他不知道李某某知道不知道這是涉密工程。李某某已明確地講王正剛找我提到這是涉密工程,既然是涉密工程我也就不多問了,我就簽了字。對於谷開來2012年11月5日的證詞中講了這麼一段話,說我在電話裡給她講,律師事務所關了,你不是一直在埋怨我嗎?現在有一筆錢比較大,你和瓜瓜在英國生活很緊張,所以讓王正剛出個主意,想給你些錢,谷開來又說我說話很含蓄,心照不宣,我們倆不需要說清楚,我就明白是怎麼回事了。谷開來在證詞裡還講,在這之前我和王正剛沒有關係,因為王正剛很穩重,不會出事,所以我就把這個錢收了。另外王正剛給講多出來的錢給誰都一樣,而且薄知道這個事情。谷開來說我對她講,你不是律師所關了嗎?你不是老埋怨我嗎?這個話不真實。律師所關了是她當時開了很多的律師所,她關是她主動所為,我並沒有要求她關律師所。我還記得很清楚,有一天她很興奮地給我說,她不想開律師所了。審判長:你的觀點是谷開來的證言當中,你不是埋怨我嗎?不是讓我關了律師事務所嗎?你認為谷開來的證言當中說的是不真實的?被告人:我從來沒有聽到谷開來埋怨我,我當時還有一種感覺,我還認為她考慮的周到,我還以為是為了給我避嫌。而且她給我說話的這個鏡頭我記得很清楚。審判長:這個意見本庭已聽清。被告人:她埋怨我沒有印象,而且她也不會埋怨我。她認為這個事情是她對我做的非常自豪的一個事情。再有,谷開來說她與瓜瓜在英國生活很緊張,對此我非常清楚,這個話本身就不真實,你們查一查案卷,現在檢方非常清楚,當時谷開來掙了很多錢,至少有兩三千萬,這個事情她並沒有給我講,但她在向檢方的供述中說的已經很清楚,而且我也有一種感覺,她是有經濟能力的,她當時在北京開了五個分所,是全國收入最好的律師事務所,而且名氣也很大,在美國也打了官司,寫了一本書《勝訴在美國》,文件倉從來沒有給我叫過苦,我從來沒有感覺到她會遇到經濟困難,而且瓜瓜一直是在她的家庭裡培養起來的。審判長:你認為有關薄谷開來母子在國外生活期間出現困難的相關情況是不屬實的?被告人:不屬實。谷開來她是個很要強的人,她絕對不會在我面前哭窮。而且把薄瓜瓜帶到英國去上中學完全是她一手操辦的,給我打了個招呼就走了,甚至這個事情是有賭氣的性質,在此之間我有過外遇,而這個事情呢,她表示非常憤怒,她把瓜瓜帶走,在很大程度上是出於一種賭氣就走的。另外谷開來說我和她這麼心照不宣,不用說明什麼她就能理解,是否我跟她說了500萬元?谷開來的證詞說王正剛跟她講有一筆錢給誰都一樣,我在提問王正剛的時候,王正剛否認有這句話,而且這句話本身,如果王正剛真給我說這句話,我認為對領導是很隨便的,反正有這筆錢,給誰都一樣,我不搧他耳光才怪呢。趙某某後來與我沒有任何實際的聯繫,趙某某自己證詞講他是薄的管家,跟我毫無關係,他掌握的谷開來所有的錢一分錢我都不知道,如果必要的話可以讓趙某某出庭作證。他從來沒有和我說過任何一句谷開來讓他存錢的事情。谷開來證詞講薄熙來是個很嚴謹的人,之所以收了王正剛的錢,因為王正剛很正派,如果我是很嚴謹的人怎麼會通過一個電話就讓王正剛把錢拿來。谷開來說的話也是自相矛盾。谷開來的自書說我知道這個事情,但是我知道什麼?到底知道什麼?是有這麼一個工程款的事,還是我讓她收下這500萬?我認為這個概念是不同的。是王正剛跟她到底怎麼傳的話,王正剛是對她講薄熙來同意收下500萬元,還是說王正剛有個工程款500萬元給你補貼家用?請法庭作出判斷。再有谷開來又說王正剛是我們的好朋友,但她之前又說與王正剛沒有任何的經濟往來,王正剛昨天又說與谷開來沒有經濟關係,今天又說認識德某某與程某某。被告人:谷開來對王正剛有評價,說因為王正剛這個人很正派,我2013年4月2日的筆錄是真實的,而且我按了手印、簽字,感謝公訴人宣讀我的該份證據,這個筆錄的核心內容是,第一次王正剛來找我,想讓我要錢,我拒絕了,第二次王正剛說你忙,我去找谷開來商量商量。對此,第一,這個筆錄從頭到尾,我都堅持我沒有貪佔這筆款的意思,我沒有任何主觀故意,第二,我講了兩個概念,王正剛找我,我拒絕了他,他又找谷開來去,在這種情況下,等於說開了口子,這是我上綱上線的自我批判,我覺得錢進入谷開來的帳戶,我是應當承擔一定責任,我感到很慚愧,我自己馬虎大意,太粗心了,因為這是國家的錢,我後來又沒追,這是對既成的事實的無可奈何的客觀表述,但是,在這兩個裡面就能夠說我有貪佔的主觀故意嗎?都沒有。對於谷開來的證詞,我對它的真實性強烈質疑。我仍然堅持昨天在質證時,我對谷開來證言的意見及相關的理由。被告人:我對谷開來是有感情的。她是一個比較脆弱的女性,加上經濟情況她必死,通過檢舉很快就能出去了。那她能檢舉誰呢?所有我的指控都出自谷開來。審判長:本庭總結一下,你認為薄谷開來為了減刑才做了相關的證言?被告人:我不願對她進行猜想,但起碼這種情況不能排除。她的幾次證詞是不一樣的。她開始說我給她打電話,很含蓄,心照不宣,但後來越說越具體。開始跟我講,谷開來對工程款沒有具體地說,只說我知道這個事。後來,她越說越具體,甚至說這個錢後來我跟薄熙來說了,已經交給趙某某辦了,越說越具體,我覺得很奇怪。審判長:你的基本結論是薄谷開來的證言不值得採信?被告人:值不值得採信請審判長,請法院來定,我只說自己知道的情況,我並沒有猜測,我不去猜她,因為我和谷開來是27年的夫妻。王正剛和我一對一,谷開來和我只有一個電話,也是一對一,按照檢察院的觀點,王正剛、谷開來都不會說假話,只有薄熙來說假話,王正剛、谷開來都不會貪,只有薄熙來會貪。這個邏輯能成立嗎?事實上王正剛主動想把這個錢貪下來進行行賄,這個事已經確認無誤。谷開來收下錢,檢察院是清清楚楚的。審判長:在這裡,你的觀點是王正剛拿了這筆錢送給了谷開來,你不知道這個情況。被告人:我認為有這種可能,而且極大的可能是王正剛到我這裡來虛晃一槍,作了個套,然後到谷開來處說薄熙來已經知道了,我覺得這種可能性極大,這只是我的猜測,我之所以這樣推測,因為王正剛謊話連篇,我可以找出他七八處謊話。還有我和谷開來聯繫到底多少次?王正剛見我只給谷開來打了一個電話,但兩次王正剛說的都不一樣,開始說谷開來接到我的電話,後來又改變了證詞,說我已經跟谷開來講清楚了,我什麼時候見的她?有證據嗎?說我已經把情況跟她都講清楚了,那我在什麼時候在電話之外又與谷開來見面的?這有證據嗎?這都是非常不負責任的證詞。公訴人還講王正剛告訴了趙某某,嚴某某知道此事,王正剛在回答問話時否定了此事,而且他對我說這個事沒有任何人知道,這是他的證詞,他還跟法院說,除了他和我誰也不知道這500萬。但剛才公訴人的舉證中就說到王正剛告訴了趙某某,嚴某某知道此事正在辦,但這個過程本身就是鬼鬼祟祟,說明王正剛本身就是作假的,王正剛與嚴某某所交代的那些話,都是搞陰謀的。車某有一個證詞,說我曾經對谷開來講說王正剛是自己人。沒有這個話。而且他自己已被關押起來了。而公訴人竟拿這樣一個證據到法庭上來作證,我很遺憾。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有異議?辯護人:王正剛當庭作證的內容和自身的一些地方矛盾很多,其中一個很重要的事實今天當庭說的和筆錄不一樣,原來他一直說見薄熙來是2002年3、4月,剛才又說是12月份。還有其他細節,我一會一併再講。程某的證言我基本認,沒有意見。對嚴某某的證言,王正剛與他講的有很大的矛盾,今天庭上我特別問嚴某某有沒有給他打過電話,說沒說過這500萬錢的事。他說沒有。但在嚴某某2012年12月18日的筆錄中很明確。嚴某某說王正剛沒和他說過,自相矛盾。第二這是上級領導直接給嚴某某說的,即除王正剛外還有其他人知道這個事,有矛盾。李某某的證言和王正剛的也有矛盾。王正剛多次說沒向李某某匯報,只是打好報告,他一簽就完了。但李某某說的很清楚,王正剛說這是薄市長留下的,李某某說既然這樣我就不多問了,然後就批錢。第四個是他的自書,矛盾很多,一是在官款問題上,被告人絕無貪佔之意,但他有兩個對自己的批評,一是同意王正剛給薄谷開來商量,開了口子,但商量並沒有商量貪污,王正剛說的是去找薄谷開來商量個道,儘管這也是錯誤的,但這個口子並不是貪污行為。二是他作為領導沒有追查下去,這是過失。辯護人:第一薄谷開來證言和王正剛證言不一致,王正剛說當他面薄熙來打了電話,但薄谷開來沒說打電話;第二打電話的內容,按王正剛說法,薄熙來在電話中說得很明確,而薄谷開來的證方說沒有,我們心照不宣。辯護人:隨後趙某某又說500萬都收到,這和在案其他書證矛盾,公訴人出示的書證會顯示,中間公司會有稅錢,會被扣掉。在轉錢過程中他說150萬借同學用沒追回來,在案證據沒顯示追回來,因此500萬整數收到是撒謊。車某的證言,當時車某是薄熙來的秘書,見薄熙來要由他安排,而且誰見他都有表,這個表在卷裡有,顯示2月薄熙來見了王正剛好幾次,有幾次集體見,還有三次單獨見,這和王正剛講的不一致。被告人:王正剛筆錄多次矛盾,筆錄地點及內容上都前後矛盾,昨天的內容與今天的內容也在不斷的修正,不僅其自己前後矛盾,包括其他人等也存在很多矛盾,這麼一個核心證人的證言存在這麼多矛盾,證言的可信性請法庭判斷。李某某的證言公訴人宣讀時,我方注意到有個關鍵情況未讀,偵查人員當時問李某某,工程的事被告向其講過沒有,但李某某說被告從來未向其說過,即使被告未說過,那他怎麼知道是涉密工程的,那就是王正剛和他說的。審判長:現在公訴人有無質證意見?公訴人:辯護人提出王正剛證言前後有矛盾,今天王正剛出庭作證既是控方的申請,也是辯方及被告人向法院法庭的申請,就是為了讓王正剛當庭進一步證實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實,在法庭上王正剛接受了控辯及被告人三方的詢問,其證明的基本事實在案件的基本點上是完全一致的。現在說一下王正剛證言前後一致的情節:2000年大連市政府接受了這樣一項涉密工程,這個工程的主要負責人為被告人,然後接受了被告人的安排,由王正剛具體負責這項工程,然後工程結束後上級單位要撥給大連市政府500萬元,王正剛將這一事情向被告人兩次做了匯報,第一次匯報王正剛提出來上級單位要撥給大連市政府500萬元,被告人的表示是還沒有想好,考慮好後再說;第二次王正剛明確提出要把這500萬元補貼被告人家用,被告人給谷開來打電話,同意王正剛找谷開來商量,然後王正剛找到了谷開來,對500萬元怎麼轉款的問題進行了簡單的商議,薄谷開來讓王正剛具體的情況不用管了,只要找一個接收單位就行了。包括後面500萬元在轉款的過程中,有部分沒有轉完,又通知王正剛,王正剛又催了嚴某某所在的某公司。這就是王正剛證實的事實及核心內容,主要事實前後證言與當庭的證實是一致的。而且在接受被告人薄熙來詢問時依然是這樣講的。這是公訴人對王正剛作證證言的評價。被告人對所有人的關鍵證人的證言予以否認,而且不惜對王正剛進行了不公正的評價,使用了一些對人格有損的證言,用這些東西來說明證言不真實,而被告人當面詢問王正剛時,王正剛證實了找到他給他提出補貼家用,被告人沒有否認,只是問我當時說過什麼,你當時說過什麼。這是對王正剛證言被告人上午詢問提出的問題。結合其他相關的證人,谷開來的證言,被告人一再強調我是聽辦案人說的谷開來精神有問題,然後就不能排除其有精神問題作證不實的情況,這種假設是推測還是現實,之前公訴人已明確向法庭說明了谷開來作證的合法性,谷開來產生精神障礙的原因已經不存在了。審判長:相關的觀點已發表過的不需要再重複了。存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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