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佈《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self storage對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稅收優惠政策予以明確,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根據通知,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不予出口退(免)稅或免稅的貨物以外,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同時符合四項條件,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這些條件包括: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並已向主
迷你倉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出口貨物取得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且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一致;出口貨物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於外貿企業的,購進出口貨物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分割單)或海關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且上述憑證有關內容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有關內容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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